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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柏吉冬与柏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吉冬,柏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3388号原告:柏吉冬,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柏吉冬妻子),女,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柏峰,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柏吉冬与被告柏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吉冬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艳、被告柏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吉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柏峰归还柏吉冬危房改造补助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柏峰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泗县山头镇大柏村因村庄规划及土地置换项目建设的需要,分别给柏吉冬、柏峰等户每户10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柏吉冬房屋被拆迁后,其家庭户主柏冬农补存折上收到1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当时时任村干部柏再峰(柏峰哥哥)找到柏吉冬称柏吉冬家10000元补助款中有5000元是补偿给柏峰的。柏吉冬信以为真,将其中5000元提取给柏峰。2016年春节前,柏吉冬方知当年其兄柏冬农补存折上1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实际是自己的,不是柏吉冬与柏峰两人的,当年大柏村民委员会漏报了柏峰,才谎称柏吉冬的1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是补助给柏吉冬与柏峰两人。柏吉冬要求柏峰归还5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柏峰不愿意归还。柏吉冬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山头城建所危房改造补助表一份,证明柏冬补助款是10000元。2.粮补存折一份,证明10000元补助款已打入柏冬帐户。被告柏峰辩称:我不同意归还补偿款5000元,柏吉冬不欠我5000元,不应该给我5000元。柏峰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认定如下:柏吉冬所举证据1、2,柏峰无异议,本院证据1、2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泗县山头镇因村庄规划及土地置换项目建设的需要,给柏吉冬等户每户10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柏吉冬房屋被拆迁后,其家庭户主柏冬农补存折上收到1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当时时任村干部柏再峰(柏峰哥哥)找到柏吉冬称柏吉冬家10000元补助款中有5000元是补偿给柏峰的。柏吉冬将其中5000元提取给柏峰。2016年春节前,柏吉冬方知当年其兄柏冬农补存折上1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实际是自己的,不是柏吉冬与柏峰两人的。柏吉冬要求柏峰归还5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柏峰不愿意归还。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柏峰无合法依据,占有柏吉冬5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造成柏吉冬损失,柏峰应将该款返还柏吉冬。柏吉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柏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柏吉冬危房改造补偿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柏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维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