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恢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金辉与赵建设、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辉,赵建设,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鼎市东方石材有限公司,方亦新,赵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辉,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赵建设,男,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方亦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鼎市东方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方亦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方亦新,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赵玉香,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辉与被执行人赵建设、福鼎市东方石材有限公司、方亦新、赵玉香、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亦新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闽09民再19号民事裁定书,该判决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鼎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鼎执字第1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