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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294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710室。法定代表人:卢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建、徐立群,该公司员工。被告:贾纯。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纯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