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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志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志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3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新城依云水岸一期客服中心。法定代表人魏代国。被执行人劳志球,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区。原告招商局物���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劳志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劳志球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4540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109.3元。因债务人劳志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劳志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8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禅城区有房产1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另案已首先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于2016年8月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小型车辆3部,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1847.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的房产及尚未发现下落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3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敬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