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某某、董某甲、畠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畠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特60号申请人董某某,女,1963年9月3日生,汉族,无业。申请人董某甲,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畠某,女,1969年1月16日生。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董某某、董某甲、畠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滕宏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董某某、董某甲、畠某因继承纠纷,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董汉良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扬子XX村XX幢XXX室房屋由董某某一人继承取得,董某甲、畠某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