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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7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历建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860号原告:历建。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金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历建诉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建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历建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历建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