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386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露,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志美,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