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连春与宋福坤、孙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春,宋福坤,孙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春,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温州街9—**号。委托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福坤,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黄海明珠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孙玉兰,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连春与被执行人宋福坤、孙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508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万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9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玉兰公积金帐户存款27490元及工资帐户12个月,并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