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汇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汇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289号申请人: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40号。法定代表人:曹兴松,负责人。被执行人:扬州汇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双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管小和,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汇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及的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执行财产线索在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本案宜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祥审 判 员 阮 骏代理审判员 张成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