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晓岚申请执行尹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岚,尹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岚,女,生于1973年3月3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尹昌平,男,生于1971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赵晓岚申请执行尹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73000元及其利息1384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19元、保全费1454元。另外,被执行人尹昌平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尹昌平在泸州九华建筑公司有工程款收入。因被执行人尹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赵晓岚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尹昌平的上述工程款收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尹昌平在泸州九华建筑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收入193073.00(大写:壹拾玖万叁仟零柒拾叁圆整);二、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上述工程款不得进行发放、处置;三、冻结期限为三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罗永成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