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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邵奕与崇州市一新铸造有限公司、李庆、李昌戊、陈金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奕,崇州市一新铸造有限公司,李庆,李昌戊,陈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第2711号申请人:邵奕,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崇州市一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庆,经理。被申请人:李庆,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被申请人:李昌戊,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被申请人:陈金玉,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申请人邵奕与被申请人崇州市一新铸造有限公司、李庆、李昌戊、陈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邵奕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崇州市一新铸造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在220万元限额内进行冻结。申请人邵奕以位于崇州市崇阳镇xxx街xx号x层商用住宅(建筑面积551.91㎡,权xxxxxxx)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崇州市一新铸造有限公司对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77万元;对重庆北碚金华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50万元;对四川丹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5万元;对成都恒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8万元;对重庆聚雄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0万元,上述债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邵奕所有的位于崇州市崇阳镇xxx街xx号x层商铺(建筑面积551.91㎡,权xxxxxxx),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