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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安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501号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严格按照(2016)皖080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判决事项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183.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潮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