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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赣州东维金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贻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东维金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贻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683号原告赣州东维金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南侧二手车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邓保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尧、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黄贻皇,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生,住赣州市兴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东维金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贻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东维金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赣州东维金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涂 将人民陪审员  邬元沛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