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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付贤与田相森、蔡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付贤,田相森,蔡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2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付贤,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相森,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静,女,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徐付贤因与被上诉人田相森、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付贤于2016年1月5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相森、蔡静偿还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豫11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徐付贤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万  相  林审判员 石  笑  云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