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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青州万荷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李某甲,青州九邈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州万荷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州九邈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青州万荷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李某甲、青州九邈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青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六年八月××日书记员  王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