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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世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450号罚金移送执行单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世义,男,住介休市。宋世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宋世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罚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彩萍执行员  王 诚执行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