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汤君守与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君守,金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938号原告:汤君守,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金建平,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汤君守与被告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汤君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君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君守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汤君守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