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葛根柱与崔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根柱,崔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781号原告:葛根柱,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禹会区。被告:崔康,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中市区。原告葛根柱与被告崔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陆小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根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根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葛根柱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