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祥与赫章汇丰寄卖行、陈光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赫章汇丰寄卖行,陈光稳,张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715号原告:刘祥,男,汉族,1996年2月3日出生,住赫章县。被告:赫章汇丰寄卖行,住赫章县城关镇南门村,法定代表人:邓霞,负责人。被告:陈光稳,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张敏,女,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黔西县,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诉被告赫章汇丰寄卖行、陈光稳、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祥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24.00元,减半收取5012.00元,由刘祥负担。审判员 朱明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