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02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九伟、孙汉楠典当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孙九伟,孙汉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韩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九伟,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凌海市闫家镇。被执行人孙汉楠,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凌海市闫家镇。申请执行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九伟、孙汉楠典当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九伟名下坐落于凌海市闫家镇XX号房屋及X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汉楠名下辽XX号、辽XX号、辽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6年9月1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孙九伟、孙汉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的上述财产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续行查封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