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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龙成与被告周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龙成,周晓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5民初545号原告:高龙成,山丹县居民。被告:周晓英,山丹县居民。原告高龙成与被告周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龙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晓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龙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装修材料款4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被告为装修自己在山丹县清泉镇仁爱小区购买的楼房一套,先后多次从原告经营的装修材料店赊购装修所需材料。2015年3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材料款45000元未付清,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到同年3月底付清全部欠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再拖延,至今未付。被告周晓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被告先后多次从原告经营的装修材料店赊购装修所需材料。2015年2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材料款45000元未付清,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注明还款日期为同年3月1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延至今未予偿付。故原告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张,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确认欠款来源并就欠款数额向原告出具欠条,其欠条内容清楚明确,是双方对其买卖合同行为的最终结算依据,应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000元未予偿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在被告没有提交其他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货款已全部付清的情况下,被告应据实承担向原告偿付拖欠货款45000元的民事责任。鉴此,本院为保护权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晓英偿付原告高龙成货款4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周晓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晓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殿宏审 判 员  吴 琴人民陪审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斐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事项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