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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彦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10月2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月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冀AG11**轿车上路行驶,与黄燕飞驾驶的冀A099**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陈某抽血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5.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G11**轿车上路行驶,与黄燕飞驾驶的冀A099**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开车逃逸,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对陈某抽血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5.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肇事车辆损坏照片;受理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金峰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燕飞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视频截图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属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且肇事后逃逸,均应从重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闫乐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文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