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丹上诉焦建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丹,焦建强,李建方,李素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丹,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伟,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建强,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方,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珍,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鑫(李素珍之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上诉人王丹因与被上诉人焦建强、李建方、李素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丹与被上诉人焦建强、李建方、李素珍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焦建强已将和解协议中确定的对王丹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上诉人王丹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兴芳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刘保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