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戚某与路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字第5272号原告:戚某。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诉被告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路某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1637080700041S00000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路某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务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