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财保171号申请人崔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崔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赵某某所有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及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某某、赵某某所有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及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浩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