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林、王超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林,王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西路中段。负责人杨旭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屈德洋,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娟,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万古村8组。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2号宏达大厦22楼BC座。法定代表人文素,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林,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超英,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林、王超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已经抵押并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审 判 员 钟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