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方后明与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后明,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332号原告方后明,男,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