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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方后明与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后明,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332号原告方后明,男,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