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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65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雾都电子游戏室实际经营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先后于2007年1月20日、5月12日分别被罚款人民币各一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在南京市六合区XXX道XX街XXX号其经营的雾都电子游戏室内设置具有上下分等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牟利。2016年5月18日下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派员前往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扣具备8个操作单元的“欢乐无限捕鱼”游戏机1组、具备7个操作单元的“六狮王朝”游戏机1组等共计15台赌博游戏机,并查获赌客数名,另查扣该游戏室吧台内现金人民币11061元,后公安机关将其中1元发还给被告人刘某甲。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卢某、周某、张某、刘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转让协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秩序不受扰乱,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田水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