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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运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瑞琰隆建材有限公司、丁琰、芮铭华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运昂物资有限公司,江苏瑞琰隆建材有限公司,芮明华,丁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运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举,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瑞琰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丁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芮明华,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生。被执行人:丁琰。申请执行人江苏运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瑞琰隆建材有限公司、芮明华、丁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27.12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车辆、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芮明华拘传至本院,其承诺于一周内先履行30万元,期限届满后,本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江苏瑞琰隆建材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丁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芮明华亦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刘亦峰执行员  韩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