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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樱与陈马云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樱,陈马云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528号原告:黄樱,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马云,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樱与被告陈马云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樱负担。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