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樱与陈马云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樱,陈马云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528号原告:黄樱,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马云,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樱与被告陈马云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樱负担。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