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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尤端清、尤青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尤端清,尤青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东区宏发花苑,组织机构代码:67654004-X。法定代表人李锦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姗姗,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尤端清,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青翠,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尤端清、尤青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端清、尤青翠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7518.5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欠息部分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27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824元,但被执行人尤端清、尤青翠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2016年9月21日、10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尤端清、尤青翠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尤端清、尤青翠有少量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尤端清、尤青翠有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1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尤端清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的房产;3、于2015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尤端清、尤青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初步执行和解,鉴于履行执行和解的期限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