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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辖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河南天元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与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天元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辖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新区钢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彩红,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870615654(1-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元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薛海滨,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0364Y(1-6)。上诉人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河南天元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4民初10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长葛市,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长葛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河南省延津县,延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4民初1006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