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3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李有先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先,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先,男,1980年9月2日生,住贵阳市乌当区。委托代理人陈旭,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组织机构代码:20342128-6。法定代表人刘富学,系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有先支付工程款6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256.00元、执行费8452.00元。但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李有先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卞贞忠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斌审判员 杨 俊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德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