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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符龙华、覃铁勇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龙华,覃铁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3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龙华,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6月1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覃铁勇,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10月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6]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9日,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在株洲市芦淞区碧玉花园兰园10梯104号,由被告人符龙华入室盗窃,覃铁勇负责接应、望风,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000元。2.2016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在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蓝天花园别墅小区,由被告人符龙华入室盗窃,被告人覃铁勇负责接应、望风,连续在35栋、36栋、37栋、15栋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在35栋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现金500元,在36栋盗窃被害人区某某4瓶酒、一条软芙蓉王烟。3.2016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符龙华与被告人覃铁勇窜至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高尔夫天鹅小区B1-11栋,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0000元左右,五瓶高档酒,七条香烟,苹果电脑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区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单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办案说明、对案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传唤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龙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铁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均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符龙华、覃铁勇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符龙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覃铁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龙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覃铁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雯静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