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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永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545号被执行人:刘永岸,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关于执行刘永岸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处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根据主动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永岸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5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ᅳ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