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德诉潘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德,潘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310号原告李长德(别名李长清),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中专文化,农民。被告潘巴图,男,3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文化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德诉潘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长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长德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 高 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