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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明与王国卫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王国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徐明,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国卫,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徐明与王国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明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国卫归还徐明代其偿还的信用卡透支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卫下落不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王国卫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国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0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