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8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恩雄与李云德、朱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雄,李云德,朱丽萍,朱海荣,朱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8203号原告:陈恩雄,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庄德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德,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丽萍,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海荣,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云波,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恩雄与被告李云德、朱丽萍、朱海荣、朱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李云德、朱丽萍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朱海荣、朱云波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云德与被告朱丽萍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云德因需于2013年10月4日向原告陈恩雄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5%。被告朱海荣、朱云波自愿为被告李云德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栏签名按印。后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李云德、朱丽萍至今未予履行,被告朱海荣、朱云波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云德、朱丽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恩雄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朱海荣、朱云波对被告李云德、朱丽萍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元,由被告李云德、朱丽萍、朱海荣、朱云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梁友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