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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海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海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海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吉祥被执行人胡艳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海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海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物业费人民币3913.79元,违约金391.3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海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