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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8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汪超与刘春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汪超,刘春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超,男,1993年10月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雷,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超、刘春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以与汪超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栗 娟代理审判员  胡庆东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