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葛旭超与重庆戴斯圣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旭超,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戴斯圣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葛旭超,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黑山镇江流东路1号1幢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5300-2。法定代表人曾果,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戴斯圣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黑山镇农中社,组织机构代码55902433-7。法定代表人曾频,董事长。葛旭超与重庆戴斯圣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戴斯圣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旭超于2016年06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戴斯圣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3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苗玉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