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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鲁奎、庞越超、鲁欣欣与吴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奎,庞越超,鲁欣欣,吴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鲁奎,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扎旗。申请人庞越超,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扎旗。申请人鲁欣欣,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扎旗。被执行人吴玉权,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鲁奎、庞越超、鲁欣欣申请执行吴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奎、庞越超、鲁欣欣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双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霄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