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屠传好与杜家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传好,杜家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2民初1782号原告:屠传好,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家勇,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屠传好与被告杜家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屠传好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德春、被告杜家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屠传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杜家勇支付劳务费78000元;2、杜家勇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屠传好2014年带领螺丝节班组为杜家勇承包的安庆华茂1958工地工作,截止2015年3月10日,杜家勇拖欠屠传好劳务费78000元。该笔欠款经多次催要,杜家勇仍未支付。杜家勇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对欠款无异议,在2016年2月4日偿还了6100元,剩余欠款正在努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杜家勇承包了安庆华茂1958工地中的钢筋工项目,屠传好带领工人施工工程项目中的螺丝结工作,双方约定按件计算劳务费。屠传好从2014年施工至2015年,经结算,杜家勇欠屠传好劳务费78000元,2015年3月10日,杜家勇向屠传好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了欠款事实。2016年2月4日,杜家勇向屠传好支付了6100元劳务费,剩余欠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屠传好提供螺丝结劳务,杜家勇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杜家勇欠屠传好劳务费78000元,后,杜家勇偿还了6100元,尚欠719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屠传好诉请杜家勇支付劳务费71900元,应予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家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屠传好劳务费71900元;二、驳回原告屠传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杜家勇负担1598元,原告屠传好负担1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望代理审判员 顾 正 明人民陪审员 吴 久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中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环。有能力偿环拒不偿环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