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和生与舒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和生,舒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吴和生,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舒忠华,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本院在执行吴和生与舒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舒忠华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