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包容英因与被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容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1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容英。委托代理人:陈义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甘肃文化大厦15楼。负责人:赵登森。委托代理人:刘川,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包容英因与被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包容英申请再审称,代签名不同于伪造签名;被申请人具有欺诈的连续性,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关键法律条款断章取义;原审程序违法,法官在法庭上单独会见被申请人代理人,且申请人在三次庭审结束,下达判决之日才看到庭审记录并予以补正签字,程序违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新华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人身投保提示书、专用投保书授权声明及“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条款”构成。申请再审人承认收到保险单一份。被申请人举证的人身投保提示书及专用投保书授权声明上均有“包容英”字样的签名。同时在“新华保险甘肃分公司客户包容英回访记录”中包容英明确承认是本人购买的保险,认可投保文件是亲笔签名,并拿到了合同,了解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内容和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内容。再审申请人在收到保险单的当日及其后三年中连续缴纳了保险费。上述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实包容英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知晓而且认可的。再审申请人关于人身投保提示书、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中签字系伪造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二、再审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且在“新华保险甘肃分公司客户包容英回访记录”中包容英明确承认已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内容。三、再审申请人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包容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王雯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