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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望执字第0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令红与金海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令红,金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望执���第00141-2号申请执行人吴令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金海文,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2)望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海文坐落于望江县华阳镇外环路龙湖花苑9号楼(U9)(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华阳镇字第2007078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齐文生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