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财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张瑞、敖延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瑞,敖延霞,杨宗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28号申请人张瑞,女,汉族,1976年3月17日,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敖延霞,女,汉族,1963年1月27日,住涧西区。被申请人杨宗有,男,汉族,1954年10月19日出生,住涧西区。申请人张瑞与被申请人敖延霞、杨宗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瑞向本院提出财产。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敖延霞、杨宗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敖延霞、杨宗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缪丽黔名下位于涧西区8街坊125403(洛房权证市字第××)。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