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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55号1#。组织机构代码79807402-4。法定代表人:叶志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才、张晓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安仁大道1007号(综合楼)401。法定代表人:王耀辉。被执行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号南城社区服务大楼六层东侧,统一社会信号代码91350800726465878Q。法定代表人:江建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9696元(包括货款192533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375元和执行费278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