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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2民初1291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1988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赵永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2,女,汉族,1988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彭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某1因与被告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永军,被告刘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诉称,2015年8月份,原、被告经刘某4、刘某3介绍订婚并经二人之手给被告刘某2彩礼6万元,××××年××月份商量结婚时又经二人之手给被告刘某2彩礼4万元,后由于种种原因原、被告二人未结婚,但被告刘某2收取的彩礼未返还给原告刘某1,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刘某2返还彩礼款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2承担。被告刘某2辩称,原告刘某1只是给被告刘某2彩礼款11000元,原、被告双方在南京打工期间已经共同消费,该彩礼已经不存在,在商量结婚时,原告刘某1借被告刘某240000元,属于经济纠纷,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原、被告经刘某4、刘某3介绍订婚并经二人之手给被告刘某2彩礼6万元。后原、被告分手,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刘某1提供的证人刘某4、刘某3、刘某5,被告刘某2提供的证人王某证据相互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订婚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事实存在,且证人刘某4、刘某3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刘某1给付被告刘某2彩礼60000元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刘某1要求被告刘某2退还彩礼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刘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在××××年××月份商量结婚时原告刘某1又经媒人给被告刘某2彩礼款40000元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刘某1要求被告刘某2返还该40000元的彩礼款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1彩礼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某1承担920元,被告刘某2承担1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朱登修人民陪审员  陈合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