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9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星与重庆礼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高永华,重庆礼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039号原告:王星,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高永华,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礼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1号9-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诉被告高永华、被告重庆礼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星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