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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星与重庆礼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高永华,重庆礼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039号原告:王星,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高永华,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礼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1号9-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诉被告高永华、被告重庆礼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星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娟 关注公众号“”